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,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安全,广大居民朋友们应主动配合防疫工作。日前,多地警方发布涉疫案件通报和涉疫类典型案例,以案释法,引导公众提高法治意识,自觉遵守防疫规定。
01
彭州市
年11月23日,我局接彭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袁某某(男,20岁,11月21日核酸检测呈阳性)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线索的移交函。
经受案调查,现查明:根据年11月18日20时“四川疾控”发布的四川省来(返)川人员“入川即检”管理要求,“所有来(返)川人员,在入川前,要主动向目的地所在社区(村)报备,并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……严格落实‘入川即检’,实施3天3次核酸检测(每次间隔24小时及以上),第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具后可有序流动,但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,不前往酒吧、歌舞厅、KTV、洗浴场所、棋牌室(麻将馆)、网吧、电子游艺厅、密室逃脱、剧本杀、电影院等空间密闭、人员密集的重点公共场所”。袁某某于11月19日从甘肃省兰州市乘飞机出发,抵蓉后在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接受核酸检测,当日由朋友接机返回彭州。到达彭州后,袁某某未按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备,入川后首次核酸结果未出前,擅自前往餐馆、浴足店等空间密闭、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,并在防疫人员流调过程中隐瞒行程和同行人员,造成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。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,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我局已依法立案侦查。目前,已落实对袁某某隔离管控措施,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02
内江市威远县
年11月21日,威远县公安局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王某某(男,28岁,11月16日核酸检测呈阳性)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线索的移交函。
经受案调查,公安机关查明:根据内江市疫情防控指挥部11月11日发布的来(返)内人员管控要求,“近七日内有省内其他地区旅居史的,自抵内之日起,3日内每日进行1次核酸检测,首次核酸检测需在抵内24小时内完成。”和14日发布的来(返)内人员管控要求,“对7日内有成都市龙泉驿区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来(返)内人员,在抵内之日起,实施3天3检,第1次核酸检测阴性后,可有序流动,但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,不前往空间密闭、人员密集的重点公共场所。”王某某分别于11月12日、14日前往成都龙泉驿区,返回威远后,在未进行核酸检测情况下,擅自前往健身房、餐馆、台球室、足浴店等空间密闭、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,造成威远县域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害。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,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。目前,王某某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03
自贡市
年11月21日,我局接到关于林某(男,46岁,11月20日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)涉嫌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违法犯罪线索。
经受案调查查明:林某于年11月18日驾驶货车途经重庆市、德阳市等地返回自贡后,未按疫情防控规定向社区报备、未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,导致病毒传播,造成疫情扩散。林某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,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已被我局依法立案侦查。
04
泰安市岱岳区
事件一:陈某明知宁夏某地是高风险地区,其在经过该地返泰入岱后,不按规定进行报备、隐瞒行程、不按规定落实隔离措施,违反泰安市人民政府、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、控制规定,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,致多人被隔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,陈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事件二:货车司机苑某某入岱后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,在疫情防控人员对其进行流行病调查时,故意隐瞒出入场所及和多人密切接触的事实,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,致多人被隔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,苑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05
华阴市
年11月22日,华阴市公安局依法受理调查3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:
年11月12日,周某某(男、54岁、华阴市罗敷镇人)自驾车从河南疫情高风险区返回华阴,违反疫情防疫政策,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。目前,周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受理调查,有关人员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。
年11月17日中午,陈某某(女、49岁、华阴市岳庙办人)等18人在岳庙街源盛隆饭庄聚餐,在聚餐人员出现阳性病例,公安机关流调过程中,隐瞒聚餐行程,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。目前,陈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受理调查,有关人员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。
年11月6日,侯某某(女、64岁、住华阴市太华办某小区)自广东东莞乘火车返回华阴,违反疫情防控政策,出现症状未及时报备,自行去诊所治疗,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。目前,侯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受理调查,有关人员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。
警方提示:疫情防控,人人有责;精准防控,人人尽责。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,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严格落实“四方责任”,切实履行“入川即检”等疫情防控义务,坚决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。因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、控制措施,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,涉嫌违法犯罪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。
来源丨郫都社治